政策指引
深圳市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办事指南
一、 政策依据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深府[2015]70号)
《深圳市自主创业扶持补贴办法》(深人社规[2015]20号)
二、 申请对象
已经通过自主创业身份核实的自主创业人员。
三、 申请条件
符合补贴条件的自主创业人员在本市创办初创企业,正常经营且本人在其初创企业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其初创企业吸纳户籍人员就业,并按规定为吸纳就业人员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吸纳就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已连续正常缴交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人数申请创业带动就业补贴。首次申请创业带动就业补贴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初创企业在商事登记成立3年内;
(二)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生,留学回国人员在毕业5年内;
(三)初创企业实体需正常经营;
(四)自主创业人员(含合伙创办企业的合伙人)是初创企业出资人;
(五)除毕业学年本市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在校学生外,自主创业人员需为深圳户籍。
四、 补贴标准
招用3人(含3人)以下的按每人2000元给予补贴;招用3人以上的每净增1人给予3000元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
五、 申请材料
创业带动就业补贴按年度申请。首次申请应于初创企业与户籍人员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在申请当月前已为其连续正常缴交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后提出。申请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应填写补贴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深圳市自主创业补贴申请表;
(二)本人身份证(验原件,留复印件);
(三)招用本市户籍人员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验原件);
(四)初创企业银行基本存款账户(单位盖章);
(五)税务登记证(办理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不需提供)及纳税证明。
最后一次申请时间不得超过初创企业登记注册之日起4年。
六、 申请流程
(一)申请时申请人携带相关资料到注册地所在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初创企业补贴申请。
(二)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查验相关资料。对不符合条件的,当面告知原因并退回申请材料。对于材料齐全并符合条件的出具《受理回执》,并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核,区(新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初核通过后的2个工作日内完成补贴复核。
(三)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导出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申请复核后的人员名单及补贴标准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后无异议的,或有异议但经过调查不存在丧失补贴条件的情况的,视为复核通过;复核通过的予以支付。公示后有异议的,且经过调查存在不符合补贴条件的情况的,复核不通过,不予支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复核通过后次月月底前按规定程序将相关补贴拨入初创企业银行基本存款账户
首次申请创业带动就业补贴,以申请时实际吸纳就业人数核发补贴。后续年度申请时,按其实际净增就业人数核发补贴。净增是指以上一年度已招用并申请创业带动就业补贴人数为基数,当年度新增加的人数。合伙创办企业的,吸纳户籍就业人数不包括合伙人。
七、 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终止
已申请并享受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的自主创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创业带动就业补贴自动终止:
(一)初创企业实体已经停业、注销、吊销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无效);
(二)自主创业人员退出该初创企业的(合伙企业部分合伙人退出的除外);
(三)自主创业人员的社会保险由其创业企业以外的其他用人单位缴交或个人缴交的;
(四)自主创业人员(毕业年度本市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在校学生毕业学年除外)户籍迁出的;
(五)经核实有其他不符合补贴条件的。
(三)自主创业人员的社会保险由其创业企业以外的其他用人单位缴交或个人缴交的;
(四)自主创业人员(毕业年度本市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在校学生毕业学年除外)户籍迁出的;
(五)经核实有其他不符合补贴条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