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指引

校企合作专家委员会(校企合作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工作章程

    更新时间:2016-05-10

(试行)

 

为探索适应高技能的人才培养模式,加强学校与社会、教学与生产、教学与科技工作的紧密结合,建立学校与社会双向参与、双向服务、双向受益的新机制,使校企合作(专业建设)指导工作主动、灵活地适应社会需求,更有效地为深圳市人才建设、地方经济发展服务,特成立校企合作专家(校企合作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委员会。       一、总则
      校企合作专家(校企合作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为学校各系部(专业)毕业生实习、就业指导和顾问性质的专家机构,对实习就业现状(专业)改革和建设起着督察和咨询作用。校企合作专家(校企合作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各成员应积极为学校实习就业(专业)发展创造条件,促使学校各系部、各专业为社会经济发展培养数量更多、质量更高的高技能应用型人才。      二、组织机构
     (一)校企合作专家(校企合作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成员由热心于高等技能人才教育、关心支持学校实习、就业(专业建设)指导和发展的校外行业专家和领导组成,且具有本专业中(高)级以上技术职称,目前在本专业领域连续工作3年以上。     (二)校企合作专家(校企合作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由各系部、行业协会、龙头企业推荐,招生就业处(校企合作办)审核,校长审批,由学校颁发聘书。每届2年,可连聘连任。根据实际情况个别人可以在任期内作调整。     (三)校企合作专家(校企合作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两名,秘书一名,主任由校长担任,副主任和秘书长由主任提出聘任。应尽可能吸收行业协会代表,劳动技能培训机构代表以及企业(具有行业代表性)代表参加。校外委员不少于二分之一,副主任至少有一名是校外委员。秘书长由本校人员担任,负责委员会的日常事务性工作,并根据主任要求,联络和组织各委员召开工作会议。     三、主要职责

(一)主任、副主任主要职责:

1、制定和修改委员会的章程及委员会的内部管理制度;

2、筹备、召开委员会会议;

3、决定委员会的其他重大事项。

(二)委员的主要职责:

1、市场需求调研、人才培养调研、专业建设调研;

2参加学生实习就业(专业建设)指导和发展规划的制定,并提出实习就业(专业建设)指导与改革的意见和建议;

3参加各专业学生实习、毕业设计等实践教学环节计划的制订与实施;

4参与各专业的校内外实训、实习基地建设,指导专业师资队伍建设工作,为各专业双师型教师、一体化教师的培养和开展社会服务提供帮助;

5与学校联合申报、共同承担科研技改项目和产学研联合开发项目,对学校承担的各类研究课题和应用技术的开发提供咨询服务;

6协助学校了解社会、行业对专业人才的需求,向学校提供各种信息和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

(三)秘书处主要工作职责:具体负责日常联络、宣传、组织等工作。

四、工作制度
     (一)校企合作专家(校企合作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至两次全体委员会议,会议由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为委员会会议召集人,秘书负责组织,主任主持。根据工作需要,可适当扩大参加会议的人员范围和增加会议的次数。     (二)校企合作专家(校企合作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的工作计划在委员会主任主持下、由全体委员讨论制定,由各委员负责实施。     (三)校企合作专家(校企合作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建立与校外委员定期联系制度,并通过校外委员联系其所在的工作单位。     (四)校企合作专家(校企合作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委员参加学生实习就业(专业建设)指导和发展规划的制定,并提出实习就业(专业建设)指导与改革的意见和建议。     (五)校企合作专家(校企合作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委员指导各合作专业教学计划、校企合作计划,合作专业主干课程教学大纲的制定或修订工作,对各专业的人才培养目标、人才培养规格、课程设置、校企合作办学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校企合作专家(校企合作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委员参加各专业学生实习、毕业设计等实践教学环节计划的制订与实施。     (七)校企合作专家(校企合作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委员参与各专业的校内外实训、实习基地建设,指导专业师资队伍建设工作,为各专业双师型教师、一体化教师的培养和开展社会服务提供帮助。     (八)校外委员可以客座教授(或专家)的身份定期来学校开设讲座、兼课,并作为学生校外实习的指导老师,参与人才的培养过程。     (九)校外委员可与学校联合申报、共同承担科研技改项目和产学研联合开发项目,对学校承担的各类研究课题和应用技术的开发提供咨询服务。     (十)校外委员要协助学校了解社会、行业对专业人才的需求,向学校提供各种信息和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

五、委员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一)委员的基本权利包括:在专家委员会内,委员有畅所欲言、充分发表自己意见和提出建议的权利;专家委员会内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能优先取得学校、委员会的有关资料。

     (二)委员应履行的义务包括:参加专家委员会会议和重要活动,积极提出建议,及时完成交付的研究和咨询任务,对有关事宜承担保密义务。

     (三)委员中,有屡次无故不履行其义务或严重违背本组织章程的,作自动退出处理。因工作变动需要更换人选时,应由主任向学校及时报告。

六、基本工作制度

     (一)专家委员采取统一部署,分工协作,明确责任,集中评议,集中与分散相结合,以独立研究为主的工作办法,发挥委员个人专长与集体智慧,通过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提供政策研究报告和发布信息等形式开展工作。

(二)专家委员不定期向委员会领导小组报告专业行业战略问题研究成果,反映委员提出的重要意见和建议。

     (三)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至两次。必要时,可以就咨询评议的问题举行专门会议。

     (四)委员会全体会议应提出需要研究的重大问题,听取委员的意见和建议。

(五)根据需要,专家委可以通过学校网站,向全社会征求有关意见和建议或发布有关信息

     (六)专家委员会对各专业组活动应及时备案。

 七、校企合作专家(校企合作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校外委员待遇
     (一)受聘委员所在单位可优先参与本校组织的“产学研结合、校企合作”活动,合作进行课题研究。     (二)优先挑选毕业生。     (三)可利用本校相关专业的教学资料和教学设备,优先安排委员单位的员工轮训及其客户培训。     (四)由我校正式颁发聘书     (五)根据工作实绩,每年给予受聘委员适当的工作津贴      八、附则
     (一)本工作章程由招生就业处(校企合作办)负责解释。

(二)本工作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