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指引
深圳市创业社保补贴办事指南
一、 政策依据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深府[2015]70号)
《深圳市自主创业扶持补贴办法》(深人社规[2015]20号)
二、 申请对象
已经通过自主创业身份核实的自主创业人员。
三、 申请条件
符合补贴条件的自主创业人员在本市创办初创企业,正常经营且本人在其初创企业连续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个月的,可申请社保补贴。首次申请社保补贴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初创企业在商事登记成立3年内;
(二)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生,留学回国人员在毕业5年内;
(三)初创企业实体需正常经营;
(四)自主创业人员(含合伙创办企业的合伙人)是初创企业出资人;
(五)除毕业学年本市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在校学生外,自主创业人员需为深圳户籍。
四、 补贴标准
社保补贴按我市当年度最低缴交社会保险费标准,对单位承担部分给予补贴。单位实际缴交部分低于最低缴交标准的,据实给予补贴;个人应缴部分仍由其本人承担。
五、 申请材料
自主创业人员可在其初创企业正常缴交社会保险费3个月后提出首次社会保险补贴申请,填写补贴申请表,提交以下资料:
(一)深圳市自主创业补贴申请表;
(二)本人身份证(验原件,留复印件);
(三)初创企业银行基本存款账户(单位盖章);
六、 申请流程
合伙创办企业且符合社保补贴条件的自主创业人员应一起提出社保补贴申请,可书面委托合伙人或股东之一代为提出申请,并递交相关资料。以同一初创合伙企业提出社保补贴申请的,以受理申请时符合社保补贴条件的申请人数为准,后续不能再增加其他申请人。
(一)首次申请时申请人应携带相关资料到注册地所在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创业社保补贴申请。
(二)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查验相关资料。对不符合条件的,当面告知原因并退回申请材料。对于材料齐全并符合条件的出具《受理回执》,并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核,区(新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初核通过后的2个工作日内完成补贴复核。首次社保补贴申请初核时,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需核定该申请人的社保补贴时段。补贴核定时段按申请人首次享受补贴月份起算(即首次申请月往前3个月),最长不超过36个月。
(三)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导出社保补贴申请复核后的人员名单及补贴标准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后无异议的,或有异议但经过调查不存在丧失补贴条件的情况的,视为复核通过;复核通过的予以支付。公示后有异议的,且经过调查存在不符合补贴条件的情况的,复核不通过,不予支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复核通过后次月月底前按规定程序将相关补贴拨入初创企业银行基本存款账户
申请人首次申请社保补贴后,社会保险持续在其初创企业正常缴交的,无需到街道提出再次补贴申请。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将按流程每3个月发放一次社保补贴。后续社保补贴发放期间,出现申请人连续3个月及以上未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其补贴核发时段内扣减相应月数,并不予补发。
七、 社保补贴终止
已申请并享受社保补贴的自主创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保险补贴自动终止:
(一)初创企业实体已经停业、注销、吊销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无效);
(二)自主创业人员退出该初创企业的(合伙企业部分合伙人退出的除外);
(三)自主创业人员的社会保险由其创业企业以外的其他用人单位缴交或个人缴交的;
(四)自主创业人员(毕业年度本市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在校学生毕业学年除外)户籍迁出的;
(五)经核实有其他不符合补贴条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