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指引

深圳市创业场租补贴办事指南

    更新时间:2016-05-10


一、 政策依据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深府[2015]70号)
《深圳市自主创业扶持补贴办法》(深人社规[2015]20号)
二、 申请对象
已经通过自主创业身份核实的自主创业人员。
三、 申请条件
符合补贴条件的自主创业人员在本市创办初创企业,正常经营且本人在其初创企业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可在初创企业实际缴纳场租满3个月后(同时自主创业人员应在其初创企业正常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个月),提出场租补贴申请。首次申请场租补贴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初创企业在商事登记成立3年内;
(二)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生,留学回国人员在毕业5年内;
(三)初创企业实体需正常经营;
(四)自主创业人员(含合伙创办企业的合伙人)是初创企业出资人;
(五)除毕业学年本市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在校学生外,自主创业人员需为深圳户籍。
四、 补贴标准
(一)自主创业人员在经市直部门及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认定或备案的创业带动就业孵化基地、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留学生创业园等(以下简称认定载体)内创办初创企业,按照第一年每月1200元、第二年每月1000元、第三年每月700元标准给予租金补贴。实际租金低于补贴标准的,按实际租金补贴。
(二)自主创业人员在上述主办载体以及认定载体外租用经营场地创办初创企业的,按每月最高不超过500元(每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租金补贴。实际租金低于补贴标准的,按实际租金补贴。
五、 申请材料
自主创业人员提出首次场租补贴申请,填写补贴申请表,提交以下资料:
(一)深圳市自主创业补贴申请表;
(二)本人身份证(验原件,留复印件);
(三)经房屋租赁部门登记或备案的租赁合同(验原件,留复印件);
(四)缴纳租金的发票(需与租赁合同相关内容一致);
(五)初创企业银行基本存款账户(单位盖章);
(六)税务登记证(办理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的不需提供)及纳税证明。
六、 申请流程
(一)申请时申请人携带相关资料到注册地所在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初创企业补贴申请。
(二)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查验相关资料。对不符合条件的,当面告知原因并退回申请材料。对于材料齐全并符合条件的出具《受理回执》,并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核,对首次申请场租补贴和更换租赁场所的初核,增加5个工作日进行实地核查。区(新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初核通过后的2个工作日内完成补贴复核。首次场租补贴申请初核时,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需核定该申请人的场租补贴时段。补贴核定时段按申请人首次享受补贴月份起算(即首次申请月往前3个月),最长不超过36个月。属于认定或备案创业载体内场租补贴的,核定的补贴时段总时长为3年,其中按第一年度、第二年度、第三年度分别对应补贴金额。
(三)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导出创业场租补贴申请复核后的人员名单及补贴标准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后无异议的,或有异议但经过调查不存在丧失补贴条件的情况的,视为复核通过;复核通过的予以支付。公示后有异议的,且经过调查存在不符合补贴条件的情况的,复核不通过,不予支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复核通过后次月月底前按规定程序将相关补贴拨入初创企业银行基本存款账户
(四)自主创业人员应在首次申请后,每满3个月的次月月底前提出一次场租补贴申请。已申请并享受其中某一类场租补贴,其经营场地性质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于下一次场租补贴申请时提交相关证明资料,其原场租补贴核定时段在扣减已领取月数的基础上对应计算剩余补贴时段及标准。
首次申请后,自主创业人员连续3个月及以上未正常缴交社会保险费的,扣减相应可享受场租补贴的月份数,且不予补发。连续超过两次未提出场租补贴申请的,终止申请其场租补贴。
下一次场租补贴申请时场租用地与首次申请时一致的,申请人只需提交本人身份证及缴纳租金的发票。下一次场租补贴申请时场租用地与首次申请时不一致的,申请人需提供新场租用地的经房屋租赁部门登记或备案的租赁合同,及与租赁合同相关内容一致的发票。
七、 场租补贴终止
已申请并享受场租补贴的自主创业人员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终止享受场租补贴:
(一)初创企业实体已经停业、注销、吊销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无效);
(二)自主创业人员不再是初创企业出资人的(合伙企业部分合伙人退出的除外);
(三)自主创业人员的社会保险由其创业企业以外的其他用人单位缴交或个人缴交的;
(四)首次申请场租补贴后超过连续2次未提出下一次补贴申请的;
(五)自主创业人员(毕业年度本市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在校学生毕业学年除外)户籍迁出的;
(六)经核实有其他不符合补贴条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