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指引

教师参加企业实践锻炼管理办法

    更新时间:2016-05-10

(试行)

 

第一条  锻炼目的

参加企业实践锻炼旨在拓宽教师多元化、多渠道的培养途径,增进教师企业实践经验,加强“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

第二条  锻炼任务

 

 (一)深入企业生产一线,开展企业调研,收集教学案例、实训项目等教学所需的素材并编写成为教学所需的素材并编写成为教学所需的案例、项目,提高教学与岗位需求之间的结合度。                                                                                                                                                                                                                                                         

(二)了解现场生产、技术、设备、工艺或设计的现状和发展变化,参加实际操作,掌握企业岗位操作技术,提升专业实践能力。

(三)了解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通过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方式,提升服务企业的专业技术能力。

第三条  参加对象

学校承担公共课、专业基础课、专业课的教师。

第四条  锻炼形式

(一)脱产(一学期以上)参加企业实践锻炼。

(二)假期(寒暑假)参加企业实践锻炼。

(三)业余时间(周末)参加企业实践锻炼。

(四)以实习指导教师身份指导学生实习的同时参加企业实践锻炼。

第五条  完成时限

脱产参加企业实践锻炼教师(含以实习指导教师身份到企业开展教学工作的同时开展实践锻炼工作的专业指导教师)需在1个学期内完成实践锻炼任务。

利用假期参加企业实践锻炼教师可在两个假期内完成实践锻炼任务。

利用业余时间(周末)参加企业实践锻炼教师按累计天数完成实践锻炼任务。

第六条  组织安排

(一)各系部根据学校工作安排及系部专业建设需要和师资队伍情况,每学期必须派1名以上教师参加企业实践活动并制定本系部教师到企业参加实践锻炼的计划。

(二)实践锻炼企业由招生就业处(校企合作办)及各系部负责联系,确保教师参加实践锻炼企业的质量。

(三)各系部填写《教师参加企业实践锻炼计划汇总表》、《教师企业实践锻炼申请表》,确定岗位、目标、任务及时间。

(四)招生就业处(校企合作办)会同教务处、教研督导办、人才办负责审核各系提交的《教师参加企业实践锻炼申请表》,报校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 选派步骤

各系部根据学校工作安排及系部专业建设需要和师资队伍情况,按计划安排教师参加企业实践活动,选派步骤如下:

(一)各系应优先安排毕业时间短、缺乏企业实践经验的教师参加企业实践活动。

(二)其次安排有企业经验,但离开企业较长时间的教师参加企业实践活动。

(三)最后安排近年从企业调入的教师参加企业实践活动。

第八条  管理要求

(一)对参加实践锻炼教师的管理要求。

1.按照要求每周做好周小结。

2.根据实践情况撰写调查研究报告。

3.收集、整理形成相关专业的教学案例。

4.参加实践锻炼教师不得随意变更实践企业和实践时间。

5.教师参加企业实践锻炼期间必须严格要求自己,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实践企业的规章制度。

(二)对系部的管理要求。

1.各系部负责对参加企业实践锻炼教师的进行日常过程管理,定期进行检查,每个实践周期检查次数不少于3次,并做好检查记录,确保实践效果和实践任务的完成。

2.各系部负责建立本系部专业教师企业实践锻炼的专项档案,确保资料完备。

(三)对招生就业处(校企合作办)的管理要求。

1.招生就业处(校企合作办)负责对参加企业实践锻炼的教师进行不定期抽查,检查教师实践锻炼的情况。

2.招生就业处(校企合作办)负责组织对参加实践锻炼教师的进行考核。

3.招生就业处(校企合作办)负责指导系部建立专业教师企业实践锻炼的专项档案,负责校级专业教师企业实践锻炼工作档案。

第九条  评价考核

(一)所在系部和企业对参加企业实践锻炼的教师进行定期评价,评价结果作为考核的重要参考依据。

(二)教师完成企业实践锻炼任务后填写《教师参加企业实践锻炼评价考核鉴定表》,由招生就业处(校企合作办)组织对教师进行参加企业实践锻炼情况进行考核。

第十条  锻炼待遇

(一)教师参加企业实践锻炼的考核等次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考核结果记入教师个人工作档案,并作为教师工作考核、聘任、岗位调整的参考依据。

(二)教师参加企业实践锻炼的经历计入教师企业工作年限。

(三)参加脱产实践锻炼的教师,视同完成额定工作量。利用假期或业余时间参加实践锻炼的教师,可根据实际天数按每天4学时折算工作量。特殊情况各系可根据完成任务的难易程度、质量、效果等因素折算工作量,报招生就业处(校企合作办)备案。

第十一条  办法解释

本办法由招生就业处(校企合作办)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办法试行

本办法自201411日起试行。

 

附件:1.教师参加企业实践锻炼计划汇总表

2.教师参加企业实践锻炼申请表

3.教师参加企业实践锻炼评价考核鉴定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