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指引
深圳市自主创业人员创业担保贷款办事指南
一、 政策依据
《关于加强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的通知》(财金〔2013〕84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意见》(粤府〔2015〕28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深府〔2015〕70号)
《关于做好创业担保贷款工作的通知》(深人社规[2015]19号)
二、 申请对象及条件
创业担保贷款对象为,在本市创办初创企业(指在本市登记注册3年内的小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正常经营并在其初创企业依法缴交社会保险费的自主创业人员。
自主创业人员是指本市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中毕业学年内的在校学生,以及具有本市户籍的下列人员:
(一)毕业5年内的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生;
(二)毕业5年内的留学回国人员;
(三)登记失业人员;
(四)复员转业退役军人;
(五)随军家属;
(六)残疾人。
三、贷款申请流程
(一)注册立户和身份核实。
1、自主创业人员创办的初创企业应在完成商事登记及企业参保登记后,在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统一用户管理平台(https://sz12333.gov.cn/rcyj/)进行单位注册立户。
自主创业人员可在完成注册立户后,登陆深圳市公共就业服务网(https://sz12333.gov.cn/ggjyfw/),补充完善单位基本信息。
2、符合身份条件的自主创业人员可持相关身份证明资料,到初创企业注册地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自主创业人员身份核实。
合伙创办企业的,符合补贴对象及条件的全部合伙人都需在首次补贴申请之前全部完成自主创业人员的身份核实,并提供合伙协议。
注册地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查验身份证明资料。对于资料完备的,当场受理并查验资料的真实有效性。对不符合条件的,当面告知原因并退回申请材料。能够当场进行核实的,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当场即办,并告知申请人核实结果;无法当场进行核实的,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场出具《受理回执》,并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身份核实,核实结果由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通知自主创业人员本人。
3、身份核实申请材料
(1)《深圳市自主创业人员身份认定申请表》;
(2)身份证(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3)高校毕业生需提供毕业证书和学历验证证明(技工学校毕业生除提供毕业证书外还需提供高级技工、预备技师、技师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毕业学年我市在校学生需提供在校学生证;留学回国人员需提供由市外国专家局出具的留学人员资格证明;转业军人、随军家属需提供市军转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材料(随军家属介绍信开具的当年度有效。非当年度开具的,需补充提供随军部队出具的证明);复员退役军人需提供市民政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材料;残疾人需提供市残联出具的身份证明材料。
以上各类身份证明资料均需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4)所创办实体单位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办理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的不需提供)、纳税证明或民办非企业证明或其他经营资质证明(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5)初创企业银行基本存款账户(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6)属于合伙创办企业的,需提供书面合伙协议(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二)贷款申请。
通过身份核实的自主创业人员可就近到经办银行网点(名单及地址详见附件)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并提交以下资料:
1.《深圳市自主创业担保贷款申请表》(深圳市公共就业服务网:https://sz12333.gov.cn/ggjyfw/提供模板下载);
2.个人身份证(验原件,留复印件);
3.创业项目计划书(深圳市公共就业服务网:https://sz12333.gov.cn/ggjyfw/提供模板下载);
4.第三方信用反担保材料;
5.同意银行信用查询承诺书以及银行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三方信用反担保人可以是自然人或法人企业。
提供反担保的自然人,应当具有本市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月工资收入人民币5000元以上或拥有本市房产(含按揭房产)且有稳定收入的自然人(申请人配偶除外)。提供反担保的自然人需与申请人到经办银行签订反担保合同,并提供以下材料:
1.身份证;
2.反担保人所在单位出具的工资收入证明(反担保人需在该单位正常缴交社会保险费6个月以上)或反担保人房产证明、6个月以上的银行对账单或存折明细记录(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提供反担保的法人企业,应当在深圳商事登记、正常经营且依法缴交社会保险费、上年度企业纳税额度5万元以上,且提供反担保的额度不超过其工商注册实收资本的50%。提供反担保的法人企业法定代表人需与申请人到经办银行签订反担保合同,并提供以下材料: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授权他人经办的,还需提供经办人本人身份证明和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
2.营业执照、企业纳税证明等材料(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自主创业人员中的毕业生、在校学生、留学回国人员和就业困难人员,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可免反担保手续。
(三)贷款受理和初审。
经办银行按规定受理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核查申请人的信用和还款能力,对创业项目进行现场调查和可行性评估、贷款预审、合同拟签等。创业项目属于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以及其他国家限制行业的,不予以受理。
经办银行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根据创业项目审核情况初步核定贷款额度和期限。
(四)担保审核。
经办银行初审通过的,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复核,并出具复核和担保意见。不同意担保的,出具不予担保通知。
(五)贷款发放。
担保审核通过的,经办银行在3个工作日内发放创业担保贷款。
四、展期程序
申请人应在贷款到期2个月前向经办银行书面提出展期申请。经办银行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初审通过的报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复核。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3个工作日完成复核。复核通过的,展期利率按原贷款合同利率执行,展期不贴息。复核不通过的,出具不予担保通知。
五、贴息程序
申请人贷款到期且全额还本付息后,经办银行及时向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报送相关情况。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审核通过后将贴息通过经办银行发放给申请人。
附件:1.《深圳市自主创业担保贷款申请表》
2.《深圳市自主创业担保贷款展期申请表》
3.《创业项目计划书》(模板)
4.深圳农村商业银行创业贷款经办银行网点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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