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科研成果
职业院校二重组合办学原理
又一个教师节来了,我送全体教职工一篇文章——《职业院校二重组合办学原理》(发表于《中国培训》之“景容视点”专栏,2010年8期),敬请各位抽空阅读,结合实际,深入思考,提出更好建设我校的宝贵意见。——黄景容
一、办学原理的概念认识
按词典的解释,原理是“带有普遍性、最基本的、可以作为其他规律的基础的规律;具有普遍意义的道理。”[①]简言之,“可以作为其他规律的基础的规律”,就是事物的基本规律;“具有普遍意义的道理”,就是普遍道理。这样看来,原理有两个基本含义:一是基本规律;二是普遍道理。其实,所谓“道理”,就是“事物的规律”。[②]因此,颇具权威性的《现代汉语小词典》所释的关于原理的两个基本含义,实际上可以归纳为一个概念:事物的原理,就是事物的基本规律。人类对事物的认识,首先应该是对事物的基本规律即原理的认识,把握住事物的原理,就抓住了事物的根本。
从功能与效应的角度看,事物的原理,由于基本规律的导控,一般都具备指导性的特点。越是复杂的事物,其原理的指导性表现就越具有坚定不移的韧性。办学原理就是这样一种比较复杂的事物。由于蕴含着基本规律,被普遍道理支撑,办学原理具有普适性,无论哪一类型学校,都适用,都得被指导。正是由于这种规律的表现及作用,办学原理的指导性拥有强大的生命力。办学者根据这种办学原理去办学,其“道”就不偏,其“路”就“康庄”。
当然,办学原理与任何其他原理一样,除了具有指导性的一面,还存在被重新认识,被改造发展的另一面。道理很简单,任何指导性都不具备绝对有效性和长期有效性。即使是对社会发展具有很强指导意义的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也在发挥指导性的同时,不断地被人类社会以新的经验和新的认识所改造、所发展。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只能在指导性发挥与发展性改造对立统一的矛盾运动过程中体现其有效的指导性。我们在充分认识其指导性的同时,也要清醒地认识其发展性的客观存在和重要作用。这是我们认识、把握、实践职业院校办学原理过程中应该明确的一个重大问题:任何办学原理既具指导性,又具发展性。办学原理的指导性不是无限有效的,其强大的生命力只有在与发展性形成互洽性过程中,才能显现和相对持久。没有发展性支撑的指导性一定是苍白无力的。当然,缺乏指导性实践基础的发展性是不存在的。
办学原理的指导性与发展性构成一对矛盾,以体现基本规律为特征渗透在办学的全过程。
二、职业院校二重组合表现
长期的办学实践中,我们发现:职业院校是由诸多二重组合构成的系统。
(一)职能的二重组合:全日制教育与社会化培训。这是我国《职业教育法》规定的职业学校双重职能。教育与培训,前者多为政府行为,后者为机动性业余训练。管理体制不同,培养对象有别,培养方式迥异,但因培养目标相同,二者构成既对立又统一的矛盾组合。
(二)培养主体的二重组合:学校和企业。从人力资源市场角度看,学校是技能人才培养主体,是技能人才的供给方,企业是技能人才的使用主体,是技能人才需求方。二者一供一求,表现为矛盾对立的两个方面。从培养技能人才的角度看,作为使用主体和需求方的企业,掌握着技能人才培养的标准,也具备培养技能人才的部分条件;作为培养主体和供给方的职业院校,依照企业技能人才培养标准,创造培养技能人才的必要条件。职业院校虽然是批量性培养技能人才的机构,但不是最佳的培养场所,最理想的培养场所在企业。因此,为了批量性地培养企业需要的技能人才,最好的办法就是校企双方皆以培养主体的身份联手合作。
(三)培养目标的二重组合:就业与成才。与其他院校不同之处在于,职业院校学生毕业后,要做到既能就业,也能成才。职业院校毕业生的高就业率和职业资格证书高获得率就是职业院校培养目标二重组合的典型证明。就业主要解决生存问题,是近期培养目标;成才主要体现价值问题,是远期培养目标。职业院校的培养目标因为是双重的,因而具有很强的生命力。
(四)学习任务的二重组合:知识与技能。从概念看,知识与技能不是一回事,在一定条件下,存在明显的对立性。正因如此,广大职业院校在努力摆脱“唯知识传授论”影响之后,部分院校由于没能认识和把握二者对立统一的辩证关系,又陷入“唯技能训练论”泥坑。“知识决定人生,技能改变命运”。职业院校特色是技能训练,但知识学习也不可轻视。二者既有联系,又不可划等号,区别十分明显,需要统筹兼顾。
(五)学生身份的二重组合:学生与员工。在常识性的社会环境里,学生与员工属两种不同的社会角色。在多数情况下,二者互不相干,属于既互相排斥,互相对立,又有联系,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转化的矛盾关系。在传统的学校环境里,学生的身份只能有一个,那就是学生,不可能兼当员工。但在职业院校这一特殊环境里,互不相干的二者,却有特殊的表现。由于职业院校毕业生主要应该从事企业性质的岗位工作,因此,学生是被学校服务者,又是被学校“制造”或塑造者。被学校服务时,他们主要以学生身份体现;被学校塑造时,他们由学生身份逐渐向员工身份转变。实践过程中,二者很难泾渭分明,而是以二重组合的形态出现。员工形态的转化,最典型的场所有两个:一是校园空间的实训场所;二是企业空间的顶岗实习岗位。学生只有实实在在地拥有学校人和企业人这双重身份,才可能实现毕业即就业。
(六)培养标准的二重组合:市场岗位标准与国家职业标准。职业院校遵循市场岗位标准培养学生,这是市场经济规律和技能人才成长规律决定的。“职业教育就是就业教育”的提法正是要求职业院校教育必须坚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职业院校按照国家职业标准开展工作,这是国家法律规定的。《职业教育法》规定,“实施职业教育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同国家制定的职业分类和职业等级标准相适应。”学生接受市场岗位标准培养,才可能成为市场需要的技能人才;学生接受国家职业标准培养,才可能获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从理论上讲,二者应该是一致的,但实际生活中,却是不可能的。因为国家职业标准只能在市场岗位标准的调查和研究基础上形成。国家职业标准始终滞后于市场岗位标准。这就从根本上决定了职业院校必须依据市场岗位标准与国家职业标准的双重标准实施职业教育,在实践中,既把握市场岗位标准的发展性、个性;又遵循国家职业标准的规范性、共性。妥善处理两个标准的矛盾组合,形成以两个标准为主要内容的职业院校培养标准。
(七)专业课程的二重组合:工作过程与学习过程。按生活常识,工作过程体现在企业岗位上,学习过程表现在学校课堂上。二者“非此即彼”风马牛不相及。强硬地将二者扭结在一起,似乎不合常理。但是,国内外职业院校成功的实践已经证明二者组合的可行性和必要性。专业课程内容决定学生专业水平。只有实现工作过程与学习过程的二重组合,才能有效解决所教、所学、所用三者对接问题,才能保证培养质量。
(八)教师身份的二重组合:干部与工人。干部与工人,所属的社会阶层不同,社会分工不同,社会待遇差距大。一般情况下,一个社会成员不可能拥有两种身份。但是,职业院校的专业教师必须拥有两种身份:既要像干部身份的教师那样,掌握教学能力;又要像工人身份的员工那样,掌握技术能力。只有具备两种身份,拥有两种能力,才能成为合格的专业教师,才可能培养出市场需要的既有理论知识,又有操作技能的员工。
(九)校园文化的二重组合:学校文化与企业文化。学校是人文教化的场所,反映的是教育者与被教育者共同的思想与行为。企业是经营生产的场所,反映的是企业组织内各类人员共同的思想与行为。由于学校与企业属性的差异,学校文化与企业文化在一般情况下,二者不相干,但在职业院校里,校园文化必须体现出学校文化与企业文化必要的二重组合:既要开展活跃的学校文化,培养学生必需和够用的知识和技能,还要灌输必要的企业文化,提高学生“必需和够用”的职业素质。
(十)服务对象的二重组合:学生与企业。职业院校必须向两类服务对象提供两类服务。第一类服务对象为学生。学校必须向学生提供其用学费购买的教育服务;第二类服务对象为企业。学校必须“制造”合格的毕业生“产品”,为企业提供合格的技能人才服务。双重对象,双重服务,既有明显不同,又有内在联系。
(十一)学校形态的二重组合:学校形态与企业形态。职业院校是培养技术工人的学校,毫无疑问地具备所有学校固有的教育形态,为学生提供与所交学费等值的教育服务。但是,由于职业院校学生主要就业方向是企业。多数学生将成为操作型的技术性员工,因此,职业院校应当具备为企业“制造”合格的毕业生,为企业提供在岗员工技能培训服务的形态。两种形态在实践中相互交织,其结果应是:职业院校是学校但不能太像学校,应当像企业;像企业又不能是企业,应该是学校形态与企业形态的二重组合。
三、二重组合的原理性
(一)二重组合的共性与个性
毛泽东同志说过:“马克思主义的哲学认为,对立统一规律是宇宙的根本规律。这个规律,不论在自然界。人类社会和人们的思想中,都是普遍存在的。”[③]通俗地表述矛盾的普遍存在,那就是:矛盾无处不在,无时不有。矛盾的普遍性即矛盾的共性。矛盾的特殊性即矛盾的个性。世界上每一个具体事物都包含着共性与个性。职业院校的11项组合就是11个共性与个性对立统一的矛盾组合。这些矛盾在职业院校工作过程中,不仅时时展现,而且处处体现。从事物矛盾形态看,11项矛盾组合正反两个方面按照特定的结构方式既相互排斥又相互依存,既相互否定又相互渗透,既各自拥有独立的运行机制又不时地因对方作用而被适度地转化并且形成特定的结构形态。正如恩格斯所言:“一切差异都在中间阶段融合,一切对立都经过中间环节而相互过渡。”“辩证法不知道什么无条件的普遍有效的‘非此即彼’,它使固定的形而上学的差异互相过渡,除了‘非此即彼’,又在适当的地方承认‘亦此亦彼’”[④]职业院校11项组合在“非此即彼”的对立之间,还有一个“亦此亦彼”的“中介地段”。每一对矛盾的双方都因为客观存在着“中介地段”而互为条件、互为中介,使对立统一关系贯穿于实践的全过程。
从办学原理的角度看,11项矛盾组合的共性表现十分明显。比如,全日制教育与社会化培训组合中的全日制教育的职能;知识与技能组合中的知识的传授;就业与成才组合中的成才培养等等都是矛盾组合中的共性表现。正是共性的存在与作用,每一对矛盾组合的双方才相互联结,使该组合成为有机的整体。同时,又因为个性的存在与作用,每一个二重组合才纷纷显示出与众不同的丰彩:
全日制教育是所有学校的共性表现,社会化培训则是职业院校的个性表现;学校是培养主体,这是所有学校的共性表现,把企业作为培养主体,以双主体形式开展技能人才培养工作,则是职业院校的个性表现;把学生培养成才,这是所有学校培养目标的共性表现,在共性目标之外,加了一个就业目标。这就使职业院校的培养目标与众不同;教师的身份是干部,这是所有学校教师的共性表现,而职业院校教师(主要是专业教师)还必须加上工人身份,成为名副其实的工人,拥有技术工人的能力。这就使职业院校的教师角色和教师能力要求明显地区别于其他类型院校的教师;学生的身份当然是学生,所有学校莫非如此。职业院校偏偏加了一个员工的身份,好像是故意在“标新立异”;专业课程的主要内容是学习过程,这是所有学校的共性,学习过程与工作过程二重组合,这是职业院校专业课程独特表现;教育要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学生要学用结合,即学校教育要与市场需求相衔接,按市场岗位标准开展学校教育,这应该是所有学校公共性表现(尽管许多院校没能落实),职业院校又增加一个国家职业标准,这就与其他院校明显不同;教师传授知识,学生学习知识,这是所有学校的共性,既要传授、学习知识,也要传授、学会技能,这又成为职业院校的特色;学校建设校园文化,这是所有学校共同的追求,在校园文化之外,加上企业文化。这又是职业院校特别之处;服务学生,为学生提供教育服务,是所有学校的共性。在提供教育服务之外,服务企业,直接为企业提供形式多样的人才服务,这又区别于其他教育类型院校;学校,就得像学校的样,具备学校基本要素,形成学校形态,这是学校形态普遍的道理,职业院校却要校企融合,使学校形态发生变异。这又是独有的创见。
(二)二重组合的指导性与发展性
指导性通体滋润着办学原理的精华。这是因为指导性被学校办学这一矛盾的共性与个性的辩证统一所武装。由于11对矛盾组合的共性存在,职业院校拥有与所有学校相似的方面,因而拥有了所有学校相似的办学最基本、最具普遍意义的基本规律和普遍道理。更由于11个矛盾组合的个性存在,职业院校又雄辩性地展示出与其他类型学校不同的办学特色。尤其重要的是,这种区别于其他院校的办学特色,在职业院校系统内又具有体现办学原理典型特征的基本规律和普遍道理。脱胎于这样的基础和背景的11项矛盾组合的指导性,才真正说明了她的存在的独特意义。
1. 双重职能的指导性。职业院校全日制教育与社会化培训两项职能犹如“人”的书写和“人”的行动,所谓双职立“人”。如果只搞全日制教育,那么,“人”就不成字,犹如人的生存,行走已不稳,跑步更艰难。兼履两项职能,采取业务相连,资源共享,齐头并进的策略,既可以充分发挥资源效能,增加经济收入,也可以锻炼队伍,多做贡献,促进学校更好更快发展。正因如此,我国《职业教育法》,国家、省、市相关政府部门均明确规定,职业院校必须履行双重职能。
2. 双重培养主体的指导性。双重培养主体的指导性来自必要性。长期的实践已经充分说明:技能人才培养单靠学校一方“单打独斗”,其效果如同驼背翻跟斗,吃力又难看。因为学校缺乏培养技能人才的最佳场所;系室缺乏与企业相同或相似的训练设备;教师缺乏企业师傅的技术水平。在“三缺乏”的情况下,学校往往习惯地搬用传统学校共性的驾轻就熟的教育方式教育,其结果可想而知。为此,国家要求职业院校把校企双主体合作培养作为技能人才批量培养的基本制度,是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的。
3. 双重学习任务的指导性。把知识与技能二者定位为职业院校学生的双重学习任务,对于提高和保持职业院校办学质量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因为,迄今为止,我国职业院校仍存在着“唯技能论”现实,部分院校片面地认为职校教会学生一技之长即可,不必学习在初中毕业生非常不爱学习的语文、数学、英语等文化知识,从而压缩、合并甚至取消文化知识课,只上专业课和实训课,将全日制技工教育“混同”于一般的社会培训机构。2009年12月21日,胡锦涛总书记视察珠海高级技工学校时,要求职业院校学生要“刻苦学习文化科学知识,潜心钻研专业技能,努力成为高素质技能型人才”。胡总书记的“高素质论”明确地指出了学习知识与技能是学生成为高素质技能型人才的必备条件,也准确地把握了新时期对技能人才整体素质的新要求,对全国职业院校教师教学任务、学生学习任务都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
4. 双重标准的指导性。双重标准即市场岗位标准和国家职业标准。衡量一个学生是否达到市场岗位标准的书面依据是其是否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书,衡量一个学生是否达到国家职业标准的书面依据是其是否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学校毕业证书的发放,应当建立在这样两种证书的基础上。凡体现着上述两种证书的毕业证书才是真正表征着培养目标实现的富有含金量的证书。简言之,实施教育的基本规范,执行市场岗位标准和国家职业标准,学生毕业后既获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又获得用人单位的聘用合同书,这是职业院校应当完成的基本任务。
一般情况下,要求执行双重标准是很忌讳的。因为标准是对事物层级与价值的合理评价。按一个标准评价事物,能在最大限度内体现公平性和准确性,能在最大范围内展示指导性。要求执行双重标准,容易模糊事物的评判,容易陷入两难的境地。当前,我国职业院校中普遍存在的,或不敢执行双重标准,只发毕业证书,或只发毕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不考虑聘用合同书等现象就是证明。这一方面说明双重标准难以把握,难以落实,另一方面,也说明职业院校办学目标和培养标准的思想观念尚未转变到位。
5. 双重培养目标的指导性。双重培养目标即就业与成才。成才,是传统的和所有的职业院校均认可的培养目标。就业,则是根据“职业教育就是就业教育”的思想,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出现的新的培养目标。职业院校是应该把学生培养成技能人才的,但技能成才最好的成长环境不在学校,而在技能的使用单位。这个实际情况说明了教育单位培养技能人才存在相当的难度。事实证明,培养一名市场认可的技术工人或技能人才,需要多种途径和较长时间的磨炼。刚毕业的职校学生,当务之急可能不是成不成才的问题,而是能否马上或尽快就业,解决养活自己的问题。为此,我们将就业与成才视为相互联系又相互促进的两个阶段目标:近期目标设定为技能就业;远期目标设定为技能成才。学生在技能就业阶段,已经包含着技能成才的部分因素,但由于刚就业,一方面,缺乏才能展示的机会和平台;另一方面,也需要不断优化成才结构,提高人才成分。因此,成才的外在表现不充分,需在就业过程中逐步提高,逐渐成才。确定这样的二重培养目标,符合技能人才成长规律;符合马斯诺基本需要理论所揭示的人的发展规律;符合学生就业与成长的实际需要。
6. 教师双重身份的指导性。这里的双重身份主要指专业教师。从身份入手,主要意思不在于关注身份,而是强调职业院校专业教师应该具备的能力,应该充当的角色。身份只是现象,能力与角色才是本质。因为,专业教师如果只会在讲台上授课,不会在实训室里操作,那是很难培养出技术工人来的。因此,要求双重身份,实质是要求双重能力,要求充当双重角色。只有这样,理论才能指导实践,并取得实效。
7. 双重学生身份的指导性。职业院校学生应该兼学生和员工两种身份。员工身份主要体现实训室实训和企业顶岗实习两个方面。更重要的应融化在学生的思想中。强调学生的双重身份,有利于学生端正学习态度,服从学校安排。有利于学生适时了解并适应企业文化,实现顺利就业。
8. 双重专业课程内容的指导性。专业课程内容要充分体现学习过程与工作过程的相结合,强调这一二重组合,目的在于落实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的教育方针,实现所教、所学、所用“三所”对接。
9. 双重文化的指导性。学校文化与企业文化均为职业院校的文化需求。强调这项二重组合,一是要求学校应当建设有利于学生加强技能教育的学校文化,二是要求将学生所学专业对口企业的主流文化提前通过课堂、社团、技能竞赛、顶岗实习、讲座等形式进入校园,影响并提高学生企业文化意识,为毕业就业顺利适应工作打基础。
10. 双重服务的指导性。职业院校应努力实现两类顾客的满意度,一类是向学校购买服务的顾客,即学生和家长;另一类是使用学校“产品”——毕业生的顾客,即企业。两类顾客的满意度,包括学生满意度,即学生自己对就业状况的满意程度;家长满意度,即家长对子女就业状况的满意度;企业满意度,即毕业生就业企业对毕业生整体素质的满意程度。
11. 双重形态的指导性。所谓双重形态,即指学校与企业两种形态的组合。这种组合,即要求硬件建设上,要体现企业功能,尤其是实训室建设,实训设备的先进性与普适性上与企业要求相衔接。软件建设上,要体现企业文化,以市场岗位标准为导向,兼顾国家职业标准,强化双重标准在学校各项工作中的地位影响,使学校工作在双重标准指引下进行。
从总体上看,11项二重组合的指导性不仅客观存在,而且已在发挥积极作用。每一项二重组合都体现出形式上的相对独立性,内涵上的不可替代性,整体效能上的有效指导性。
按照研究的逻辑,在探讨事物的矛盾及其作用之后,必然涉及这一事物的动态变化发展问题。无论是内因导致,还是外因使然,发展性总是至关重要的。职业院校二重组合一样存在发展问题。我们重点讨论针对指导性的发展。
1.二重组合的分类
二重组合可分为应该式与必需式组合两种。应该式的组合,指的是从事理、经验、发展趋势的角度看,理应执行的事项的组合。比如:培养目标的二重组合;学生身份的二重组合;教师身份的二重组合等。必需式二重组合,指的是国家政策法规已经明确规定了的一定要执行,不可少的事项的组合。比如,职能的二重组合:全日制教育与社会化培训;培养主体的二重组合:学校与企业;学习任务的二重组合:知识与技能等。11个二重组合的指导性是按照上述两种类型进行的。发展性的状况及其改造也可以根据上述两种类型进行。
2. 二重组合的系统性表现
著名学者郭和平认为:“矛盾规律是宇宙的根本规律,但宇宙的根本规律不仅止于矛盾规律,系统规律也包含在宇宙的根本规律里。换言之,宇宙的根本规律是两大规律,这就是矛盾规律与系统规律。”[⑤]笔者认为,这是很有见地的新论。矛盾规律关注对立统一关系及其运动;系统规律关注整体与部分关系及其运动。系统规律最重要的观点是:世界是有规律运动的整体系统;系统功能大于其各部分功能的总和。部分的功能离开了整体,也就不能存在。各部分功能的相互作用复合成整体。职业院校二重组合应该不止11个,但不管多少个二重组合,每个组合相对于整体,都只是部分。证明二重组合是职业院校办学原理的只能是由十个、二十个二重组合的相互作用复合而成的二重组合整体——系统,而决不仅仅是某几个矛盾的数量组合。“一系列二重组合及其相互作用”——只有这一概念,只有这种提法才能既准确地表达了职业院校合矛盾规律的内在本质,又正确地描述了职业院校合系统规律的运行状况。由矛盾规律导控着的每一个单独的二重组合体现着职业院校某一环节矛盾运动的状况;由系统规律导控着的一系列相互作用并有机构成的二重组合系统展示着职业院校整体工作运行状况。每一个单独的二重组合相对于学校整体系统,只是一个“要素”,并以“要素”形式发挥功能作用而成为“整体”的组成“部分”,融入有机的学校“整体”,发挥着系统的作用,体现着整体的价值。矛盾规律和系统规律的综合作用使职业院校的二重组合形成了矛盾与系统的有机整合,既表现出深不可测的丰富内蕴,又展示着久不可绝的生命活力。
3.二重组合的发展形式
职业院校二重组合不仅已经存在,而且已经产生指导作用,尽管这种指导作用尚不明显,范围欠广,影响不够,但是其生命力及影响力显而易见。其指导性的动态发展必然影响指导性进而影响发展性自身。
我们认为,职业院校二重组合的发展性主要表现在组合内与组合外两个方面。组合外的发展性影响指导性的,主要有四个方面:一是二重组合数量与方面的增与减影响指导性,比如专业教师双重身份就可能随着学校教师入伍的稳定,教师理论实操一体化能力的提高与普及,双重身份的提法逐渐消失;二是部分应该式二重组合在一定条件下发展为必需式二重组合,指导性由相对软性变为相对刚性,比如培养目标,按照“职业教育就是就业教育”的理性认识,或许在不远的将来,毕业生既要成才,又要就业成为非义务教育院校必需执行的双重培养目标;三是部分二重组合发展为多重组合,比如职能,很可能在当前的双重职能的基础上,增加技能鉴定职能,并按照培考分离原则,职业院校既是全日制技能人才培养基地,也是技能人才社会化培训基地,还是技能人才鉴定基地;四是二重组合的指导性从观念转变及表层效果向质量提高及深层效果发展,职业院校办学质量因此得到更稳定的保持。
组合内指导性的发展,主要表现为同步发展与异步发展两种形态。
同步发展。顾名思义,就是被组合的矛盾双方的发展形态既共同方向,又共有进展。处于这种形态的学校,一般具备以下条件:一是观念先进,理念正确,二重组合认识到位;二是条件先进,环境合适,二重组合措施到位。
异步发展。顾名思义,就是被组合的矛盾双方的发展形态是方向共同,进展差异,或者一方基本没有进展。比如双重职能。不少学校全日制教育职能履行较好,社会化培训职能没有履行。当前,我国处于这种形态的学校属绝大多数,其共同特点:一是办学理念落后,缺乏二重组合的认识或认识不到位,对其指导性更是“不知秦汉,无论魏晋”;二是条件落后,环境不好,实现二重组合困难大。这类学校往往忽视或无视组合。尽管如此,我们依然相信有朝一日,这些学校能够转变观念,正确认识二重组合的重要意义,甚至创造条件,实现二重组合。甚至结合本校实际,发现并实施与众不同的二重组合,更好地推进学校的发展。
长期的实践中,职业院校二重组合在指导性与发展性辩证关系综合作用下,逐渐形成了理论性与实践性有效结合、体现基本规律或普遍道理的办学原理,我们称之为职业院校二重组合办学原理。充分认识并切实掌握这一办学原理,对于客观总结我国职业院校成功的历史经验,深刻认识职业教育规律,促进职业教育事业更好更快发展,无疑具有重要的意义。
《中国培训》编者按:中国的技工教育还处在发展的初级阶段,许多问题尚待进一步研究开发,尤其是技工教育的理论更是缺乏相对的开拓创新性。因而,处于竞争与发展中的中国技工教育也正是需要我们的积极透视和探索,以期获得良好的指导和引领。黄景容先生的《职业院校二重组合办学原理》可谓是领先之风,极具责任和前瞻性。这样的深入思考和入微析理,不论从文章的实际价值方面还是从工作风气的意义方面看,都会给我们以崭新的启示。(校办摘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