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科研成果
技能人才培养主体的有效组合
(文章发于《中国培训》之“景容视点”专栏,2010年10期)
黄景容
时至今日,对于校企合作的研究,如果还停留在强调其必要性、可行性的层面,那就落伍了。全国职业院校校企合作逐步深入的形势,要求我们不仅要深入研究校企合作的内容与方法问题,更要从技能人才培养的主体角度,探讨校企合作如何达到更好效果的问题。我们认为,技能人才培养主体至少有家长、学生、政府、学校、用人单位(主要是企业)5个,每个主体与技能人才培养都构成一对矛盾。但诸多主体之中,最重要的是学校、企业两个主体。他们二者与技能人才培养之间构成两对最重要的矛盾。明确企业也是技能人才培养主体,对于推进校企合作具有独特的意义。
一、企业作为培养主体的两个依据
在校企两个关键主体联手起来共同培养技能人才过程中,学校是国家法律规定必须履行培养职责的主体,可称之为当然式主体。企业是市场规律规定理应参加培养的主体,可称为应然式主体。职业院校作为一种当然式培养主体,为确保校企合作质量,邀请相关企业作为应然式主体,双方自愿联合,共同培养企业所需的技能人才。这一“视点”基于国家对职业院校实行校企合作培养模式的政策要求,源于校企合作丰富的实践。其基本依据有二:
一是功能依据。职业院校虽然是批量性培养多种技能型人才的机构,但不是最佳场所。最佳场所在企业。而企业又无法像学校那样,为不同需求对象培养不同类型、不同等级的技能人才,加上市场竞争规律和利润最大化原则的综合作用,很少企业能在为社会培养多类型、多层次技能人才方面主动地奉献人力、物力、财力、精力。因此,校企双方皆以培养主体的身份联手合作,优势互补、共同培养是比较理想的方法。
二是效果依据。任何一所职业院校无一例外地都面临办学效果的压力。无视办学效果压力的学校很可能是短命的学校。衡量一所学校办学效果最有效的便是毕业生被社会接受的程度。多年来,无数实践已经证明,只靠当然式主体一方培养毕业生的学校办学效果压力大,社会接受度低,突出表现是毕业生所获的毕业证书往往是失业证书。而凡是当然式培养主体与应然式培养主体联手合作的院校,毕业生所获毕业证书往往是就业合同书。
或许,正是由于上述两个依据,国家才将校企合作培养技能人才模式视为职业院校办学的基本制度。正是由于上述两个依据,培养主体的研究才具有理论、实践两方面的意义。
二、培养主体有效组合的两个障碍
因为两个依据坚强有力的支撑,校企两个主体的组合才以其深刻的规律性和气势磅礴的雄辩性凝聚相关人们的目光,化成明丽的阳光大道。但是,大道并非平坦,障碍客观存在。
(一)思想障碍。指的是校企双方对于合作培养技能人才缺乏深刻的认识,从而影响了双方的合作。学校一方的障碍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对企业在培养技能人才客观存在的主导性作用和潜在能量缺乏应有的认识。二是对校企合作意义的认识浅层地局限在实习与就业两个环节。三是传统的、驾轻就熟的办学思维定式产生不良影响。陈乐成先生告诉我们:“由于各种原因,当时的技工学校的教学大纲是借鉴中专的,教材是借用中专的,教师是借调中专的,这就使技工教育从一开始就带有中专学科式教学模式的色彩。”(陈乐成《技工教育改革势在必行》,《中国培训》2010年第1期)这种“中专色彩”对技工教育的影响首先是办学思维定式的影响。应当承认,国内不少中职学校(技工学校)仍具有比较浓重的“中专色彩”。本世纪以来,在“中专色彩”基础上,又增加了“高校色彩”。自从部分技工学校升格为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之后,相当数量的高等院校毕业生进入技工院校工作,他们自觉不自觉地将高校教学模式移入职业院校教学中,使“高校色彩”也深刻地影响技工教育。这两种“色彩”都以学科教育知识传授为主要特点,培养的都不是在企业就业的技术工人,毕业生的工作岗位也与职业院校毕业生就业方向大不相同,对校企合作培养模式相当陌生,与企业合作也仅风闻而已,谈论而已,蜻蜓点水而已,真正从思维定势上下功夫转变观念的不多。企业一方的思想障碍主要表现在两类企业上。一类是尚未开展合作的企业。他们认为,从市场分工看,学校是技能人才供给方,是培养主体。企业是技能人才需求方,是使用主体。把企业也定位为培养主体,那就错位了。另一类是已开展合作的企业。这类企业一般只在接收实习生实习上合作,而且不同意实习生在该企业就业或全在该企业就业。认为企业与学校功能不同。企业要应对残酷的市场竞争,接收毕业生实习,要配师傅指导,要腾出岗位,要给学生工资,还得考虑学生生产出废品等损失。这已经耗去很多人力、物力、财力、精力了,还要介入到学校培养全过程,不符合企业利益。
(二)条件障碍。校企双方是否可以组合,取决于双方是否具备一定的条件。从实践看,企业一方应具备的条件至少是:1. 技能要求比较高(技能性);2.管理比较规范(规范性);3.能安排足够的学生实习和就业(目的性)。技能性条件的限定有利于突出职业院校的办学特色,保证学生实习或就业中不被当作一般劳动力使用,保证毕业生就业后能够真正发挥所学专长。规范性的限定有利于学校对合作企业的选择能保证学生实习、就业的稳定性,有利于学生就业后职业生活的顺利发展。目的性的限定旨在保证学校、学生、家长的利益,不至于毕业即失业。
学校一方应具备的条件至少是:1.办学条件满足培养要求。办学场地、设施设备、师资能力、教学质量让合作对象感到过得去。2.学校管理比较规范。校园面貌、师生举止、精神状态、工作效率让合作对象感到比较满意。3.学生素质比较高。学生的知识水平、技能水平、道德水平基本符合企业要求。
合作双方若能具备上述条件,组合就基本具备资格,合作便成为可能。比较而言,企业一方的资格条件不算高,而且,即使相关企业条件不具备或不完善,学校也可与之合作。因为即使某些条件尚不具备,毕竟拥有学校无法比拟的实践优势,仍能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学校主体单方培养存在的不足。在条件欠缺的情况下合作,也是一种有一定效果的过渡性的合作,一旦学校条件达到某种高度,学校的社会影响逐步扩大,学校有了选择合作企业的更多机会,就可以不再与这类企业合作。笔者所在学校就在选择中“淘汰”部分一般性企业,从技能性、规范性、目的性三方面筛选更有利于学生职业发展的合作主体。
相比之下,学校资格更加苛刻。真正具备并不容易。全国职业院校中,完全达到上述三个条件的恐怕不多。多数院校是在尚未具备资格的情况下开展校企合作的。这既是当前不少院校校企合作成效不明显的重要原因,也是培养主体有效组合的障碍。
三、培养主体有效组合的三个要素
上述所论的两个障碍,一个是主观性障碍,一个属客观性障碍;一个是软性障碍,一个是硬性障碍。两大障碍不消除,校企合作很困难,尽管在当今中国,所有职业院校都知道应该开展校企合作,不少院校也在实践中探索了许多好的经验,但是,要在更大范围内真正实现校企双方常态而有效的组合,取决于资格、能力、利益三个要素。
(一)拥有组合资格
校企双方作为培养主体开展有效合作,是需要克服一些障碍,具备相关条件的。由于主体双方在合作中发挥的作用不同,校方障碍和必要条件的创造成为矛盾的主要方面。从实践看,校方在校企合作方面最大最根本的障碍在于缺乏应有的合作条件。因为条件不具备,合作资格不达标,严重地影响合作的可能与成效。以本校为例,今年上半年签约的企业中,几乎每家企业都从学校历史、校园管理、设备情况、学生素质、教师能力多方面进行考察。有些企业分层级派几拨人来校实地调研,一些集团公司老总还亲自进入学校网站,了解学校发展状况。经过比较认真的考察之后,才请对方高层见面、签约。因此,培养主体双方要想成功组合,校方尤其要认识到资格的重要性,并且应重点抓好以下工作:
1.千方百计优化办学条件。办学条件主要指办学资金、办学场地、设施设备、师资队伍四个要素。即使无法做到办学资金充足,也应保证正常办学经费;即使无法做到办学场地很充足,也要达到国家规定的面积;即使无法做到每个学生一个训练工位,也应该做到3至5人一个工位;即使无法做到教学人员量够质高,也起码保证有合格教师上课。
2.千方百计提高学生素质。第一是生源素质。应在招生阶段,尽可能处理招生数量和新生素质的关系,确保新生素质不会太差。第二是平时教育,技能训练固然重要,职业素质提高也丝毫不能放松;第三,加强专业对口企业文化的渗透,让学生未入企业,先了解企业文化,确保合作企业对多数学生质量的基本认同。第四,阶段性组织校企双方的员工与学生交流,尤其是落实最后一年的顶岗实习工作,在岗位实践中“真刀真枪”地提高学生素质,让企业满意。
3.千方百计提高师资水平。学校形象与教师水平分不开,学生质量与教师能力关系更密切,与企业组合过程中,教师充当重要的沟通角色,教师水平状况很大程度上影响校企合作质量。一要坚决消除“中专色彩”、“高校色彩”,消除学科教育思维和培养干部的观念,用校企合作是职业院校办学基本制度的思想武装所有教师的头脑。二要坚定不移地实施教师能力改造计划,务使专业教师成为工学一体化教师。
(二)提高组合能力
所谓组合能力,指的是校企双方的合作能力。这种能力毫无疑问地需要双方实力的支撑,但本身不等于各自的实力。她指双方在合作过程中互相理解、沟通协调、促进合作的做法与效果。比如,合作过程中双方解决存在的问题的能力,双方关系协调的能力;双方业务拓展的能力。这类能力,双方都需要,但校方更为重要。因为在培养合格毕业生上,合作双方中,企业起主导作用。在践行校企合作上,校方主导不了企业方但应扮演主动性角色,充分发挥己方积极性以尽量挖掘并增强企业方的积极性。为此,关键工作是适时建立校企双方沟通机制,目标任务是促使双方互通信息、沟通协调、解决问题、促进合作。具体运作上,首先,要充分认识一般合作能力对合作效果产生的一定作用,高超的合作能力对合作效果产生明显的促进作用。其次,要精心选择很敬业、懂业务、善表达、会沟通的若干人员组成机构专职负责此项工作。第三,明确校长、分管校长、教务处(科)长、系(室)主任在沟通协调工作中的作用,做到一般问题由各系(室)协调解决;重要事项由校企合作专门机构(或请示分管校领导)处理;重大事项由校长出面“搞掂”。确保沟通的效率和质量。
(三)实现互利共赢
校企合作能否得以开展和能否得以持续,关键因素在于校企双方能否实现互利双赢。两个主体组合必须强调双方获益。设身处地地看,校企合作至少应该让企业获得四大利益:一是通过合作,直接从学校选择满意的员工,尽可能实现招工和培养的零成本;二是借助合作,建立一支素质较高、稳定性较强的技术工人队伍;三是依靠这支队伍,提高产品质量或服务质量,获取更大利润;四是提升企业形象,扩大社会影响,形成品牌效应。校企合作至少应该让学校获得四大利益:一是建构一支拥有一体化教学能力的师资队伍;二是建立一个与市场岗位标准相适应的所教、所学、所用三者对接的校企技能人才培养模式;三是长期保持毕业生高就业率;四是提升学校形象,扩大社会影响,形成品牌效应。
校企双方各获四大收益,不是本文一厢情愿的安排,也不是争取实现的“可能”,而是校企合作先行者和先进者的现实收获。企业方的四大收益的归纳较好理解,容易接受。校方的四大收益的归纳比较陌生,需要逐渐消化。我们把师资队伍建设放在合作收益的首位是经过认真考虑的。我们认为,在转变职业院校发展方式的历史阶段,学校在校企合作中应该最关注的并不是某一届毕业生多少人就业了,而是全校多少教师被合作改造了,蜕变了,成为校企合作培养技能人才永不停歇、高效运行的“发动机”了。从长远发展看,锻造一支与市场岗位能力要求相适应拥有一体化教学能力的教师队伍,是学校提高和保持好的办学质量最重要的法宝。比某届毕业生就业率多少更加重要。只有拥有这样一支教师队伍,校企合作才能长久、长效,毕业生高就业率才能长期保持。
如果从校企双方各获四大收益的内部关系看,可以发现,四大收益内部因果推进关系表现明显。从企业方看,在校企合作中选择满意的员工是企业建立一支高素质技术工人队伍的“因”,由此而促成的“果”——高素质技术工人队伍又以另一种“因”的面貌发挥作用,结成利润最大化之“果”,利润最大化之“果”,又在特定条件下成为另一种“因”,催生品牌效应之“果”。从学校方看,通过校企合作,让教师转变教学观念,并在合作实践中拥有或理实一体化(文化课教师)或工学一体化(专业课教师)能力,这既是职业院校校企合作最根本的利益,也成为某种“因”,栽种“所教、所学、所用”“三所”对接培养模式之“果”。模式之“果”又成为某种“因”,孕育高就业率之“果”。高就业率之“果”,又转化为另一种“因”,结出品牌效应之“果”。
校企双方两个主体的组合如能各获四大利益,合作必定持久。所获利益越少,合作就越短暂。进一步对两个主体应获利益分析,可以发现二者利益所获之间也是循环因果关系的态势,即学校通过校企合作的方式,实现上述四大利益。这四大利益所获的过程与结果凝成一种特殊的“因”,催结企业获取四大利益的“果”。企业如能获得四大利益,会回报式地成为另一种“因”,反过来催结学校获取新的四大利益之“果”。
利益分析应当形成利益驱动。从校企两个主体循环因果发展看,学校一方应当更加积极主动,应当从长远利益角度,采取以下措施:第一要明确只有对方先获益,己方才能获益,彼此才能建立利益共同体,实现互利共赢的道理;第二要花大力气,下狠功夫,“逼迫”教师融入校企合作实践中,经受磨练,拥有一体化教学能力;第三要举全校之力,优化校内培养条件,争取为企业提供源源不断的企业满意的毕业生;第四,采取毕业生就业岗位技能提升培训等办法,主动帮助企业不断提高毕业就业学生岗位技能水平,确保企业拥有一支高素质、高技能技术工人队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