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科研成果
高技能培养的两类矛盾及处理办法
黄景容
摘要:本文分析了影响高技能培养的基本矛盾——供与求的矛盾和主要矛盾——教与学的矛盾。在此基本上提出处理上述两类矛盾的方法。
关键词:供求、教学、培养能力
高技能人才缺乏是世界趋势。早在1999年,国际劳工组织就有这样的结论:“对劳动力的需求已经转向高技能人才。这大体上是一种全球现象,虽然其影响对不同的国家和不同的劳动力阶层由于其体制结构不同而各不一样。”[1]在中国,高技能人才紧缺已成为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瓶颈”。破解这一“瓶颈”问题有许多办法,我们认为,认真分析并处理好影响高技能人才培养的基本矛盾和主要矛盾,是重要方法之一。
一、影响高技能培养的基本矛盾
基本矛盾又称根本矛盾,贯穿于事物各方面及发展全过程,规定事物的基本属性、基本面貌、基本方向。高技能培养作为复杂的系统工程,也必然存在着规定其基本属性、基本面貌、基本方向的基本矛盾。
我们认为,影响高技能培养的基本矛盾是市场对高技能的需求与社会高技能供给不足之间的矛盾。简言之,就是高技能人才供与求之间的矛盾。这里,“求”的主体主要指企业;“供”的主体主要指高技能拥有者。供求两个主体通过交易“高技能”,各得其所,各获其利,并以此维持交易市场的正常进行。矛盾的产生来自于高技能拥有者的数量与质量不能满足高技能需求者的要求。高技能培养主体与高技能供求主体之间有联系,又有区别。从逻辑和现实看,供求主体与高技能培养主体的共同特性是高技能。有联系是毫无疑问的。客观世界不存在与本身“利益”毫无联系的基本矛盾。不仅有联系,而且还对本身产生极为重要的规定性作用。这样的基本矛盾才能起到规定该事物基本性质、基本面貌、基本方向的作用。当然,有联系,却主要不在自身的情况也存在。这与“汝果欲学诗,工夫在诗外”[2]的道理一样,影响高技能培养的基本矛盾也主要不在高技能培养主体上。因为,无论是技工院校,还是社会化技能培训机构,其目标和任务都是“生产”合格的“产品”——技能人才。这些“产品”,不仅不是自己“消费”,而且,是否合格的评价也不能由自己做出。至于在政策上和情理上应成为高技能培养兼使用主体的企业,真正既自己培养又自己使用的为数不多。数量庞大的非国有中小企业只使用,不培养,不愿意投入资金培训技工,靠直接到劳动力市场聘用技工或挖大企业的“墙脚”办法解决技工短缺问题。[3]
问题的关键在于:影响高技能培养的基本矛盾不在高技能培养主体上,却对高技能培养起着控制基本方向的作用。按照商品经济规律,商品生产决定于商品需求。同理,高技能培养决定于高技能的使用者和拥有者两方面需求。对于培养主体而言,二者都是市场需求。这样,市场是否需求高技能,需求量多少,便不能规定着高技能培养的基本方向。某一历史阶段,企业出于发展需要,对技能人才数量要求增加,而社会一时无法满足供应,求学技能者增多,于是,技能培养主体势必扩大招生规模,急剧发展。过了一个阶段,企业需求发生变化,一方面淘汰技能差劳动者,另一方面新招技能水平高的劳动者,即不重数量,重质量。这时,求学技能者相应减少,培养主体就得调整结构,更新内容,提高技能培养水平,否则就要被淘汰。再过一个阶段,企业可能又转变需求,既要数量,又要质量,对求学技能者整体素质要求更高,培养主体又得跟着调整。总之,市场两方面需求形成的供求矛盾始终制约着高技能培养。而在这对供求矛盾中,社会高技能供给不足是矛盾的主要方面。
进一步分析,还可以看到这样一个因果关系:社会高技能供给不足只是一个结果性的现象,造成这一现象的直接原因是高技能培养能力不足。从技工院校角度看,高技能培养能力包括:教学能力、实训能力、科研能力、管理能力四种。在求学技能者积极性普遍高涨的情况下,当培养能力强、人才数量与质量满足企业需求时,高技能人才供与求双方相得益彰,协调发展。当培养能力弱时,人才数量与质量满足不了企业的需求,矛盾便尖锐,甚至出现“技工荒”,企业发展受到制约。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如能实施有效政策,促使社会加大高技能人才培养力度,扩大培养规模,增强培养能力,满足了企业的需求,供与求双方又处于相得益彰,协调发展阶段。然而,也要防止走极端。如果高技能培养规模过大,“产品”过多,质量不合格,高技能培养就要自觉调整。或压缩规模,或提高质量,否则,就要受到规律的惩罚。企业对高技能人才的需求与高技能人才培养能力之间的矛盾就这样循环往复、呈螺旋式方向上升前行,推动高技能培养事业的发展。
马克思曾说过:“两个相互矛盾方面的共存、斗争以及融合成一个新范畴,就是辨证运动的实质”[4]由矛盾双方差别缩小最后达到融合、协调而使矛盾得到解决,这是解决某些矛盾的一种不可否认的形式。依据马克思的观点再进一步分析,我们发现,高技能人才供与求双方的矛盾有一个特点,即不是革命性的,而是建设性、改革性的。矛盾形成的冲突不是以摧毁对方为目的,而是迫使对方改革、调整,其过程“既具有克服、抛弃,又具有继承、发扬,即保留以往发展中某些积极因素和合理成分并加以改造、提高、吸收,使之成为新事物的要素和条件。”[5]以适应需求方的需求。以二十一世纪初出现的全国性“技工荒”现象为例,在处理企业用人需求与高技能人才供给不足的矛盾冲突中,国家在怎样增强高技能培养能力上下功夫。三年时间召开两次全国性大会进行部署,还出台重要扶持性政策激励技能人才培养工作。各地政府也积极采取一系列有效措施,扩大培养规模,提高培养层次,加强规范管理,全国出现大力开展技能人才培养良好局面。
但从现实看,矛盾的改革性调整力度不够,缓解乃至消除“技工荒”的任务还很重。妥善处理高技能人才供与求的矛盾,还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大力度:
(一)紧紧抓住高技能人才供与求这一基本矛盾,坚持高技能人才培养方向。各级政府和各类培养主体都要以满足需求为导向开展工作,否则就会“干河撒网——瞎张罗”。
(二)重点突破培养能力不足这一矛盾的主要方面。在提高高技能人才培养的四种能力上下功夫。首先,国家要适时制定并及时调整相关政策、法律,使培养工作有法可依;其次,各地要加大投入,在资金上予以倾斜;再次,各培养主体要加大改革力度,不断提高四种能力。
(三)加大对高技能人才地位与作用的宣传力度。通过有计划、多渠道的广泛宣传,改变社会轻视技能人才的观念,鼓励青年走高技能教育、高技能就业、高技能成才的道路。
(四)依据基本矛盾的若干原理发现并检验高技能人才培养工作的问题和成效。比如,可以依据高技能人才培养基本矛盾双方的作用与反作用原理,统计高技能人才对区域乃至国家经济的贡献率。总结阶段性培养工作的经验与失误,通过政府宏观调控措施或媒体宣传渠道予以调整。也可以根据矛盾主要方面与非主要方面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相互转化的原理,采取法律、经济、行政、媒体等多种手段,调整,促进供求矛盾始终在基本协调的状态中运行。
二、影响高技能培养的主要矛盾
高技能培养过程就是一系列动态性矛盾对立统一,逐步转化的过程。面对这样的过程,抓住基本矛盾是必要的,也是明智的,同时也是不够的。在此基础上,我们还要紧紧抓住影响高技能的另一类矛盾——主要矛盾。因为“主要矛盾的演变和解决,规定或影响其它矛盾的演变和解决,制约着事物的存在与发展”。[6]换言之,基本矛盾解决矛盾发展的方向问题,主要矛盾决定矛盾的存在与发展问题。只有二者兼顾并妥善处理,才能使技能培养事业协调发展。
那么,影响技能培养的主要矛盾是什么呢?我们认为是:学生对高技能学习的质量需求与教师高技能传授实际效果之间的矛盾,简言之,即高技能人才教与学的矛盾。认识这一矛盾,可从以下三方面进行:
(一)从技能学习者个体技能水平角度看,教与学矛盾处理直接影响技能学习者技能水平的高低。教师教的和自己学的二者是否互相对应,对学习者的技能水平影响极大。教的好,学的也好,无论专业理论,还是技能操作,都很过硬。毕业后,既容易就业,又容易成才。
(二)从技工院校办学效益看,教与学矛盾处理决定学校办学效益。每所技工院校如果都能以技能教学为中心,让每个学生真正学到必须与够用的知识和技能,这样的学校一定受企业欢迎。而以技能教学为中心,就必须妥善处理好教与学之间的矛盾。只有妥善处理好教与学的矛盾,才能培养出合格的技能人才,学校才能获得较好的社会效益。
(三)从处理高技能人才供与求的基本矛盾角度看,教与学这一主要矛盾的处理直接影响高技能人才培养最关键的数量与质量问题。经济快速发展需要大量高技能人才。这“大量高技能人才”的含义应包括数量与质量。一个是量要大;另一个是水平要达到高技能人才的标准,必须保质又保量。这既是对技能培养主体的基本要求,也是高技能培养的关键所在。严格地说,有质量但缺数量和有数量而质量不好,都要向技能培养主体“问责”。而质与量问题的解决,无论如何都和教与学密不可分——教师数量、教师质量、教学规模、教学条件、教材、教学方法、教学效果、教学对象人数等“教”的状况如何,学生人数、学生素质、学习时间、学习方法、学习态度、学习效果等“学”的状况怎样,无不直接影响技能培养规模与办学质量。从这一角度看,明确高技能人才教与学矛盾为影响高技能培养的主要矛盾,并且妥善处理好这一主要矛盾,对妥善解决高技能人才供与求矛盾具有决定性的意义。
当然,明确高技能人才教与学这一主要矛盾重要,而如何妥善处理这一矛盾更重要。
(一)正确认识技能培养教与学的特殊结构。技能培养教与学的关系结构比较特殊。从主客体认识论角度看,教师与学生除了同时作为主体出现外,还要认识不同的客体。这一客体又可分为四种:
一是主体性客体。师生双方都是主体,相对于双方主体的任何一方,另一方都将之视为客体,这一客体就是主体性客体。明确这一客体的意义在于强调师与生、教与学双方主体的相对平等性。二是普适性客体。所谓普适性,指的是所有培训机构、所有师生、所有教学都普遍适用的客体,如教材。如果说,认识主体性客体,关键要解决其相互性和平等性;那么,认识普适性客体,重点是处理其一致性和普遍性。明确这一客体的意义在于强调教材在处理教与学矛盾中的重要作用。三是显在的特殊性共同客体。所谓“显在的”,就是可视的。所谓“特殊性”,就是一般学校没有的。所谓“共同客体”,就是教与学主体双方都必须面对和针对的不可或缺的客观实在。那是什么呢?是设备与工位。自培自用高技能人才的企业要有足够的设备与工位,保证技能培训工作的正常进行。学校更要有足够的实训设备与工位。技工学校假如没有必须和够用的实训设备和实训工位,那就得在黑板上开机器,用粉笔教技能。这样的教学是违背规律,培养不出企业需求的合格高技能人才的。明确这一客体的意义,在于强调设备与工位在技能培养教与学矛盾处理中的重要地位,它告诫人们:要提高技能培养质量,妥善处理教与学矛盾,设备与工位这一客体不可忽视。四是潜在的权威性共同客体。所谓“潜在的”,就是不可视的但客观存在着的。所谓“权威性”就是具有指令性,不可忤逆的。那就是:与专业对应的企业岗位能力要求。相对于教与学双方主体,企业岗位能力要求是客体,是主体双方都必须面对和针对的客体。而且,这一客体与别的客体不同。她对技能培养教与学的所有主体以及教与学过程都具有指挥棒作用。她潜导潜控着教与学的过程。所有的教与学主体及其活动都得看她的“眼色”行事。
笔者所在高级技工学校生物系一名毕业生去一家生物技术企业应聘质检部的一个实习岗位,想不到与他竞争的对手是四个本科大学生。竞争的结果是我校毕业生“击败”了四名本科生,成功应聘。企业人事部经理告诉笔者:主要是贵校学生动手能力强。所学的与岗位所用的比较一致。这个真实而生动的例子告诉我们:在处理教与学矛盾关系中,必须高度重视与专业对应的企业岗位能力要求这个客体。她虽然是潜在的,但具有权威性;虽然只是一种“客体”,但地位极高,而且不可动摇;虽然不能代表教学的全部内容,但教学的整个过程都要自觉地受其调控。只有充分看她的“眼色”行事,教师所教、学生所学、企业所用的“三所”才能衔接呼应,才能融会贯通,教与学矛盾才会在协调中发展,学校才能培养出企业需求的合格的高技能人才。
(二)紧紧抓住教与学矛盾的主要方面,大力加强师资队伍建设。要培养高技能,教师必须拥有高技能。因此,高技能培养首先需要一支拥有高技能水平的师资队伍。而目前,我国这一项工作任务很重。即使在企业里,高技能师资队伍也比较缺乏。为此,一方面国家应当设置一批高技能人才师资培养基地,专门培训合格的高技能教学人员。另一方面,各职业院校、企业也要“八仙过海,各显神通”,抓紧培养合格高技能教学人员。
(三)培养模式上,大力开展校企合作。2005年10月,国务院文件要求“大力推行校企合作培养模式”[7]。2006年4月,中共中央办公厅文件也要求“建立高技能人才校企合作培养制度”[8]从全国情况看,企业对高技能人才的培养,优势在设备、工位较齐全,技术操作教学水平较强,但专业理论的培养较弱;职业院校情况刚好与之相反。企业和职业院校是培养高技能人才的主要阵地和主要力量,二者应当结合起来,以校企合作的形式大力开展协作式培养。从实践上,这确实是妥善解决高技能人才培养教与学矛盾最有效的一条途径,应当采取鼓励、交流、表彰、宣传等多种办法予以大力推行。
注释:
[1]国际劳工局《世界就业报告,1998-1999年》,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0年2月,第45页。
[2]贾文昭《中国古代文论类编》第62页,海峡文艺出版社,1988年6月版。
[3]黄景容《中国技能人才培养存在的主要问题》,《中国培训》2006年第6期。
[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111页。
[5]章仁彪《哲学导论新编》,第104页,同济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2版。
[6]《哲学辞典》,第186页,吉林人民出版社,1983年2月版。
[7]《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05]35号。
[8]《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6]1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