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深圳鹏城技师学院学生奖励办法(试行)
深圳鹏城技师学院学生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我校学生德、智、美、劳全面发展,鼓励学生充分发挥个人专长,广泛调动全校学生的学习积极性,自觉地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规章制度,维护校园良好的教学、生活秩序,表彰先进,惩处违纪,努力让学生成为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技能人才,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校全日制在籍学生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中学生奖励包括奖学金、优秀个人奖、优秀集体奖三大类。
第二章奖学金
第四条 奖学金分为一等奖学金、二等奖学金、三等奖学金三个等级,以班级为单位,每学年评比一次。
第五条 奖学金的评比条件:
(一)热爱党、爱祖国、爱学校;
(二)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组织纪律性强;
(三)关心集体、尊敬师长、团结同学;
(四)积极参与学校、学院或班级组织的各项活动,参与公益劳动;
(五)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在技能竞赛方面成绩突出;
(六)身体健康,体育成绩合格;
(七)课程考核(补考成绩不作参评条件)和班级德育评定达到如下标准:
一等奖学金:各科目成绩平均分数达85分以上,德育评定为“优”。
二等奖学金:各科目成绩平均分数达80分以上,德育评定为“优”。
三等奖学金:各科目成绩平均分数达75分以上,德育评定为“优”。
第六条 奖学金分配方式:
每学院获评奖学金的人数占全学院总人数的20%,一等奖学金占全学院人数的3%,二等奖学金占全学院人数的7%,三等奖学金占全学院人数的10%。
第七条 各等奖学金人数均不得突破规定比例(四舍五入),若符合一等奖学金条件超过规定比例额,原则上按学习成绩高低而定,余下人员降至下一等级,依此类推。若符合一等奖学金条件人数不满额,则余下的名额可留至下一等级使用,依此类推。若全学院符合获奖条件的人数不满20%,则由学院内根据德、智、体、美、劳综合评比情况,择优确定获奖人选。
第三章优秀个人奖
第八条优秀个人奖设为校级优秀学生干部、院级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宿舍长及最佳进步奖四类。优秀宿舍长每学期评比一次,其余奖项每学年评比一次。
第九条 校级优秀学生干部及优秀宿舍长评比条件:
(一)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热心于本职工作,热情为同学服务,工作态度端正;
(二)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积极完成工作任务,坚持原则,敢于抵制歪风邪气,工作成绩突出;
(三)严格要求自己,以身作则,处处起到模范带头作用,各科目成绩合格;
(四)学年内无违纪行为处分,班级内德育评定为“优”;
第十条 一学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具备申请奖学金及优秀个人奖资格:
(一)本学年内受到党、团纪律处分,或之前受到党、团处分未撤销者;
(二)本学年内因违纪受到处分,或之前受到违纪处分未撤销者;
(三)本学年内课程考试和考查成绩(含选修课)不及格者;
(四)本学年内任一学期不按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学费者。
第十一条 校级优秀学生干部、院级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宿舍长及最佳进步奖分配方式:
(一)校级优秀学生干部奖励人数占校学生干部总人数的20%,原则上全校总获奖人数不超过20人。获奖者颁发奖状及适当物质奖励。
(二)院级优秀学生干部奖励人数上限为10人。获奖者颁发奖状及适当物质奖励。
(三)优秀宿舍长奖励人数为宿舍总数的10%,获奖者颁发奖状及适当物质奖励。
(四)最佳进步奖每班1人,获奖者颁发奖状及适当物质奖励。
第四章优秀集体奖
第十二条 优秀集体奖分为优秀班级和优秀宿舍二类,每学年评比一次。
第十三条 评比条件:
由各学院根据本办法第十四条,自主设立评比条件,制定评比细则。
一学年内有下列情形者,所在班级不具备评比优秀集体奖资格:
班级被学院、学校通报批评超过三次以上的;
班级平均考试成绩或参加学院内专业项目竞赛居于所在学院内班级后三名的;
班级中有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含留校察看)两人次以上的;
班级在本学年任一学期中,在院内或校内班级检查不能达标的。
第十五条 优秀班级和优秀宿舍分配方式:
(一)各学院按班级总数评选出5%的优秀班级;
(二)学校按宿舍总数的10%评选优秀宿舍。
第十六条 奖励办法
优秀集体奖由学校颁发奖状。
第五章评比程序
第十七条 所有奖项均由学生个人、所属学院和相关部门申请或推荐。
(一)各学院负责奖学金奖项的评选,将评选结果报学生处汇总审核,报校领导审批;
优秀班级、院级优秀学生会干部及最佳进步奖,由各学院按实际情况制定评比细则自行组织评选,将评选结果报学生处备案;
学生处负责组织校级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宿舍及优秀宿舍长的评选工作,并将结果报校领导审批。
第十八条 荣获校级奖励的个人和集体,学校予以公示,并颁发奖品及奖状。
第十九条 各学院可以根据学生工作实际需要,为鼓励优秀集体或个人而制定其它评优奖项,制定评选标准并开展评选工作,评选结果计入学生档案并报学生处备案。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 学生处负责指导、协调、审核各项奖项的评选工作,监督奖金的颁发和使用。
第二十一条 对参加校内外文体竞赛、专业技能竞赛获得优异名次的学生、表现特别突出的学生以及招生录取的优质生源,由学校另行制定办法奖励。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